科技進步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為了全面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創新第一動力、人才第一資源的作用,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科技創新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 發展,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第一條 為了全面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創新第一動力、人才第一資源的作用,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科技創新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發展,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科學技術事業的全面領導。
國家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科技創新在國家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強作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支撐,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走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建設科技強國。
第三條 科學技術進步工作應當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推動人類可持續發展服務。
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推動應用科學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社會事業,支撐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催生新發展動能,實現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國家完善高效、協同、開放的國家創新體系,統籌科技創新與制度創新,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新型舉國體制,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創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優化科技資源配置,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促進各類創新主體緊密合作、創新要素有序流動、創新生態持續優化,提升體系化能力和重點突破能力,增強創新體系整體效能。
國家構建和強化以國家實驗室、國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科技領軍企業為重要組成部分的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在關鍵領域和重點方向上發揮戰略支撐引領作用和重大原始創新效能,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要。
第五條 國家統籌發展和安全,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健全預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風險的制度機制,加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的安全管理,支持國家安全領域科技創新,增強科技創新支撐國家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條 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高等教育、產業發展相結合,鼓勵學科交叉融合和相互促進。
國家加強跨地區、跨行業和跨領域的科學技術合作,扶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遠地區、欠發達地區的科學技術進步。
國家加強軍用與民用科學技術協調發展,促進軍用與民用科學技術資源、技術開發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術雙向轉移,發展軍民兩用技術。
第七條 國家遵循科學技術活動服務國家目標與鼓勵自由探索相結合的原則,超前部署重大基礎研究、有重大產業應用前景的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支持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持續、穩定發展,加強原始創新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
第八條 國家保障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自由,鼓勵科學探索和技術創新,保護科學技術人員自由探索等合法權益。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有權自主選擇課題,探索未知科學領域,從事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
第九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注重培養受教育者的獨立思考能力、實踐能力、創新能力和批判性思維,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創新、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
國家發揮高等學校在科學技術研究中的重要作用,鼓勵高等學校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
第十條 科學技術人員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重要人才力量,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重。
國家堅持人才引領發展的戰略地位,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全方位培養、引進、用好人才,營造符合科技創新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的環境,充分發揮人才第一資源作用。
第十一條 國家營造有利于科技創新的社會環境,鼓勵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和支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形成崇尚科學的風尚。
第十二條 國家發展科學技術普及事業,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基礎設施和能力建設,提高全體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科學文化素質。
科學技術普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建立健全科學技術普及激勵機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科學技術人員等積極參與和支持科學技術普及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營造尊重知識產權的社會環境,保護知識產權,激勵自主創新。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增強知識產權意識,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知識產權的能力,提高知識產權質量。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創新的科學技術評價制度。
科學技術評價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科技創新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根據不同科學技術活動的特點,實行分類評價。
第十五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制定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科技創新規劃,確定國家科學技術重大項目、與科學技術密切相關的重大項目。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科技創新規劃應當明確指導方針,發揮戰略導向作用,引導和統籌科技發展布局、資源配置和政策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優化科學技術發展環境,推進科學技術進步。
第十六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宏觀管理、統籌協調、服務保障和監督實施;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協調機制,研究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國家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設立及相互銜接,協調科學技術資源配置、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整合以及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高等教育、產業發展相結合等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每年5月30日為全國科技工作者日。
國家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制度,設立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等獎項,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鼓勵國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設立科學技術獎項,對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