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是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范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速科學技術進步,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制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范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速科學技術進步,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職務科技成果,是指執行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第三條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有利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合,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有利于促進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維護國家安全。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尊重市場規律,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享有權益,承擔風險。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國家對科技成果轉化合理安排財政資金投入,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投入的多元化。
第五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財政、投資、稅收、人才、產業、金融、政府采購、軍民融合等政策協同,為科技成果轉化創造良好環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法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可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措施。
第六條 國家鼓勵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國境內實施。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外的組織、個人轉讓或者許可其實施科技成果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條 國家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組織實施或者許可他人實施相關科技成果。
第八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管理、指導和協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