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社會化:生態文明背景下環境法發展新命題
郭莉,吉文清
(工作單位:徐州工程學院,江蘇省徐州市,221000)
摘要:當代中國環境問題劇增,決定了環境法必須對環境問題以及社會變遷作出及時的回應。環境法社會化就是生態文明背景下,對環境法體系與環境保護實踐的一種反思性理論。通過分析西方法律社會學學者埃利希的理論,指出環境法社會化本質就是聯合體內在秩序,既聯合體內部將環境法的價值、觀念、規則內化為自己的行為方式和生活方式。最后提出環境法社會化的實現路徑。
關鍵詞:生態文明;環境法;社會化;新命題
聶爾金教授說,現在法律多元論和準自治社會領域的研究,是從埃利希的理念開始的。他把龐德的“人們如何體驗法律”轉變為“人們將什么體驗當作法律”,這種轉變的偉大價值,直到今天還未被全面認識。無論過去還是現在,法律發展的重心不在立法、執法或司法裁決,而在于社會本身。中國環境法社會化是建立在環境法革命性基礎上,也是對中國環境法現狀的理性認識基礎之上。今天我們所說的環境法社會化就是希望中國環境法進行一些有意義的探索。
自2015年新的環保法開始實施以來,環保領域的立法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健全和完善。環境法社會化是在當代中國社會急劇轉型的時代背景中應運而生的一種對傳統環境法體系與理論進行自我反思、自我批判、走出自我的結果,對環境法的現狀與未來,重新評價與定位的產物。通過環境法自身的調節,實現環境法與社會的同步發展。環境法社會化是環境法與社會互動的統一,一方面,在生態文明的社會背景下,社會發展引領環境法的改革與發展方向;另一方面,環境法對社會又具有能動的反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過自身調節推動社會的發展,促進實現生態文明。[1]
1 環境法社會化的面向與進路
環境法是在應對生態危機和環境問題的過程中興起的后現代部門法。20世紀中葉以來,伴隨著經濟的增長和社會的發展,人類社會面臨著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和環境風險。面對危機,各種環境治理方案被人們所討論并付諸實踐。環境治理需要調動和整合各種資源和機制,例如,道德觀念、習慣習俗、宗教信仰、歷史文化、地方知識政策法律等各種非正式規則和正式制度規范,綜合運用政治、經濟、法律、政策、教育等不同調控手段。上述理念、信仰、機制、措施在各自的領域發揮著相互不可替代的作用,呈現出一種立體多維的,迭代更替的景象。在現代環境治理的諸多機制中,環境法治無疑是實現環境治理目標最為重要的制度體系和社會裝置,環境法治欲實現“良法善治”的目標,就需要從環境治理的諸種方案及其背后廣闊的社會背景中汲取營養,否則將失去活力和源泉。環境治理的綜合性混合性特征,從某些程度上決定了環境法調整機制的綜合性、交叉性、廣域性、開放性和多元性。環境法更需要從現實出發,使之具有長久的學術生命力。但是由于發展的有限性與局域性,非理性思路一直影響著環境法發展的進程。一方面缺乏系統性的宏觀設計,另一方面受到不同利益博弈的影響環境立法變動性較大,同時也應該正視由于理念的滯后、發展方式的干擾,環境法的實施是曲折前進。正如呂忠梅教授指出中國缺少能夠作為中國可持續發展的基礎的合理的環境法。
社會是環境法的基點。從環境法發生學意義上看,環境法規范本身解決環境問題的社會規范。從環境法運作的起點與歸宿來看,環境法功能和環境法目的的實現,最終要落實于社會之中。用環境法來應對環境問題,表面上是對環境污染的懲治,實質上是對環境的保護,對人的保護。在某種意義上已經宣示了環境法深深嵌入在社會系統之中。
目前,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性的被憲法修正案所確認,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中,組建了新的生態環保部和自然資源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流域水環境治理河長制,中央環保督查制等制度也已經建立起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環境監察機構垂直管理改革,國家公園體制改革的試點推進方興未艾;環境權入憲的議題正在被廣泛討論。雖然回歸到環境治理的實踐,當下環境法制治設計或改革,總體上仍呈現出一種政府主導下的集權式治理特征,走向環境法權構架下的多元合作共治模式還未形成。我們應該清楚的意識到新的模式、新的關系形成的過程即為環境法社會化過程:公眾的環境權利意識的覺醒,市場力量的成長,環境法制度也在適應多元主體廣泛參與的時代背景而與日俱增。
2 環境法社會化的理論基礎
埃利希之所以被認為是西方法律社會學的創始人,就在于它不僅僅關注了法律條文本身,還關注了社會領域里那些能夠對人們的行為規范,作出界定和影響的社會秩序,也就是他所謂的“活的法律(活法)”,[2]基于大量的實地研究和分析,埃利希提出,人們在日常生活中不會將所有的沖突和矛盾都訴諸到律師和法院,并通過訴訟和仲裁獲得滿意的結果。很多情況下,當事人只是遵從社會秩序和規則來處理相關糾紛。在國家法產生之前,這種社會秩序和規則就以長久的存在于人類社會。
埃利希強調社會秩序存在的悠久歷史和其對人類社會的重要意義,但是對于國家法的地位和存在意義,他并沒有完全忽視。他認為現,現代法律體系也在不斷的豐富和發展,完善自己的條文體系,這種不斷完善和發展的進程,就是不斷的從社會秩序或習慣法中吸取營養,在維持社會秩序方面,國家法和社會秩序都發揮了各自應有的作用。
審視我國環境法社會化,其過程就是對社會秩序,活法的關注和強調,使得法律的研究應該突破原有國家法的框架,使人們的目光擴展到人們的日常生活,將社會情景和社會現實也納入了環境法社會化的框架。研究背景、研究范圍和研究對象的擴展,將會將環境法社會學帶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3 環境法社會化的本質既聯合體內在秩序
社會化是指個體在特定的社會文化環境中,學習和掌握知識、技能、語言規范、價值觀等社會行為方式和人格特征,適應社會并積極作用于社會,創造新文化的過程,它是人和社會相互作用的結果。社會化的過程一方面對個人來說,通過社會化的學習和掌握社會生活中的知識技能以及各種社會規范等,在此基礎上擁有適應社會的條件,從而真正的融入他所處的社會環境之中,形成個體與社會的統一。另一方面對社會來說,需要借助社會化的功能來培育一代又一代的人,使他們繼承前人的優秀成果,并且為社會的發展作出貢獻,從而推動社會不斷的前進,形成人類生存環境與客觀社會環境的統一。
環境法社會化是個體從了解、認同、辨別、學習有關環境的標準和規范價值直到價值驅動改變人們的行為模式。個體社會化作為一種經驗累積過程是持續終生的,所以環境法社會化就是由生物人變成社會人、生態人的一種過程,是社會環境塑造人的一種過程。在環境法社會化的過程里,還有一個核心概念內化。這一概念最開始只是社會規范的內化,之后才擴大到社會文化的內化,社會化的基本途徑和方式既為內化。
3.1 環境法社會化:使人成為人,并推動人的發展
環境法上的人承載了環境法的歷史使命。從歷史進程來看,自從人類這樣一個生命形式誕生并且具備了精神意識以來,人類便需要不斷地發展、不斷地超越、不斷地百尺竿頭更進一步。每每人類生存的社會作一次躍進,必將帶來人類社會內部的變動――這就是人的吊詭。因此,人的認知能力和人的存在狀態并不是一成不變的,人類社會持續惡化的環境危機,對于人類本身而言意味著什么,都是需要我們思索且回答的問題,每個生存在環境之中的人都應該思考人與環境的關系問題。事實上,環境法與傳統法產生的背景迥然有別,環境法作為社會科學知識的集合,正是法律應對環境危機的產物。環境法異于傳統法的根本之處便在于,環境法重新審視法律視野中人與自然的交往關系、人與自然的依存關系,在這些認識的基礎上重新對法律進行價值判斷并提出新的人類行為模式。“一切偉大的政治轉型都是由法哲學來推展或伴行的。開始是法哲學,結束是革命。”從人的角度解析法律具有必然性,作為向傳統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提出挑戰的革命的環境法,環境法的革命性首先就表現在它對人的假設具有革命性。
隨著20世紀60年代爆發的生態革命,人們開始具有生態意識的反思,并開始重建環境研究的科學范式。法律的轉型最基本地表現在法律對人的認識問題上。法律上的人,體現人類的思維范疇和歷史意識。法律人模式的選擇,絕不是一個自由無意識的問題,而是人類有意識的選擇,或者說立法者、法學家的意識選擇問題,它深深地刻上人類意識的烙印。在法律人模式歷經了“商人”、“政治人”、“社會人”等模式演化后,在當前環境危機不斷擴大的時代,法律人模式究竟如何選擇才能夠適應這個狀況?環境法中的人――“生態人”,[3][4]作為法律人模式發展的一個方向,并論證在環境危機的背景下法律人模式發展至“生態人”的歷史必然。在歷史的洪流中,人類心靈從蒙昧幼稚沿襲到今天的高度智慧狀態所經歷的一切偉大運動,都是人類意識和思想的結晶。[5]人類文明社會仍在繼續發展之中,生態人模式的發展,是人類經驗史中一件了不起的事情。
3.2 環境法內化:實現對人的終極關懷
能使人們內心愿望得以實現或者提供圖景的社會才稱得上為健康良好的社會。環境法在保護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展示出其固有的品性?!吧鷳B人”義理融合法律之道與生存之道。霍姆斯言道:“法律的靈魂不是邏輯,乃是經驗”。經驗意味著人類生活在社會里,法律之產生、法律之成長,是為解決人類的生活與生存之實際問題的,所以法律是以人的社會生活為導向的,人性是法律最自然的流露。約翰?麥?贊恩在《法律的故事》之中敘述道,法的產生源于人的本能。后來才發展為人的理性的產物?!盎\統地講,一切社會動物都有為其所屬的特定集體的共同利益而采取共同行動的本能?!?SUP>[6]環境法和生態人模式作為一種制度理性,對人們與自然環境的交往行為作出評判和引導, 也可以成為人們集體應對環境危機的工具。
關于人的問題的討論對于認識環境問題具有基礎性意義,認識我們自身在環境中的角色對于認識我們自身與環境的關系是最根本的,很大程度上是在討論我們自己。生態人是每一個與自然環境發生交往關系的個人、企業、政府、團體、后代人等。生態人存在于你我之中,或言之,生態人便是你我,我們每個人對環境的參與能力都遠遠甚于我們所意識到的。
今天如果有人說我們的時代是一個全球化的時代的話,他無疑是正確的,但更確切的表述或許應該是這樣,即我們的時代是反思的時代,是反思生態危機的時代。在這個最好也是最壞的時代,需要一種道德敘說,環境法應運而生,這也是法律反饋社會的應有之義。它對人類的今天,更主要的是對于人類之將來的關注溢于言表。但就共在當代令人眼花繚亂的道德敘說中的位置而言,卻備顯尷尬,一方面它超越了傳統的現世倫理,另一方面在更激進的自然倫理主張那里,它又顯得過于拘謹。
我們的結論是,一切都應該用實踐來回答。正是環境法使其得以在保持法律的秩序性和法律價值所追求的的自由的交鋒中獲得了一種必要的張力。這種張力也是原動力,推動環境法的不斷發展,獲得變革的契機,進而獲取其變革社會的工具和手段,環境法制度化本身應該就具備一種由多元性、開放性及反思性所塑成的復性品德。作為一種道德敘說,環境法更是一種制度實踐,法律的生命在于實踐,我們更應該關注環境法的實效性。環境法社會化,不僅要去探求立法者頒布了多少法律,執行了多少法律,而且要去探問上述有多少被實際應用并具有生命力,只有成為生活中必不可少一部分的規范,才是活的規范,其余的任何東西都僅僅是學說、規范、理論,因此環境法社會化本質,就是聯合體內部將環境法的觀念、價值、規則內化為自己的行為方式和生活方式。
4 環境法社會化的實現路徑
值得反思的是,當前中國環境法立法空前高漲,隨之執法層面的配套措施也隨之落地,檢察機關參與公益訴訟,成立專門的環境法庭等等看到成績的同時,也讓我們認識到法律王國并非是無所不能的,最終環境法的有效性要落實在社會實踐。[7]我們現代環境法的狀況,很大程度上對于民眾來說是陌生的,我們不僅經常對遙遠的事情一無所知,而且對發生于我們眼前的事情也一無所知,幾乎每天都帶給法學家的驚奇與如此現象,我們認為那是歸因于一次僥幸的偶發事件,一個特殊的訴訟,或是日報上的一篇文章,但是非常留心觀察生活的人知道,這些不是孤立的事件,我們正在黑暗中到處摸索。
比起其他的學科,環境法與生活現實固然有更為緊密的聯系,但這并不是說它僅僅是社會的反光鏡,或者是國家實在法的回音壁。環境法應當有其超越的一面,在建設性的同時,它需要有一種批評的性格。環境法使社會處于一個人與自然有秩序的狀態之中,也只有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人們所追求的幸福圓滿才會滿足。環境法對自然的尊重和對人的關注,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更廣泛的發展空間。環境法不僅僅包含顯性的理性因素,體現在強制性、執行性等方面,也隱含著倫理價值因素,這種倫理價值因素內化為環境法的品性。
4.1 環境道德的法律化
環境倫理要在法律上予以體現,實現聯合體內化秩序。一部法律的實施是人們逐步理解法律的過程,從立法、頒布、實施所體現的是民眾集中要求的最一般的和最權威的表達。環境法從1979年試行,到2014年修訂,再到2019年這40年間是公眾深切感受到環境惡化和生態問題以表達自身訴求,并逐步將環境法自覺理解、自覺遵守、自覺運用到社會之中的過程。否則,立法活動無法最大限度地承載環境法的品性;執法活動不能全面地實現環境法的品性;守法活動無法真切地感知環境法的品性。在環境法立法層面要求立法者將環境倫理、環境價值追求或者環境普世價值借助程序性立法活動以具體法律條款的形式表現出來。范進學[8]將道德的法律化總結為三種方式(表1):
表1:道德的法律化表達方式
第一種方式 |
立法將一定道德規范直接上升為法律規范,即通過禁止性、義務性的法律規范直接反映特定的道德規范。 |
第二種方式 |
立法規定法律主體必須遵守一般的道德規范的原則,使一般的道德規范具有某種法律屬性或法律效力的法律原則。 |
第三種方式 |
立法規定準用性道德規范,使其成為國家立法的有效補充。 |
作為新興的部門法,環境法的的工具屬性非常突出,在環境立法過程中往往是多種利益集團相互博弈的結果。道德的法律化可以為這種法律的漏洞和不足提供補償。道德是不具有強制性和執行力的,這種義務性規則,往往其執行是依靠人們的道德底線和內心的約束。道德的普適性也要求這種規則能夠法律化,以法律的普遍有效性引導、規范、推動、保障和約束道德的制度文明化,并反過來通過社會主體行為透視其道德狀態是否文明。在環境法里,從功能層面可以劃分為環境資源的兩種屬性,既由經濟屬性和生態屬性,兩種功能同時統一于環境資源之中。但是受經濟發展和非理性思維的影響,一段時期以來人為的注重經濟本身而忽視其生態價值,反映在立法中,也體現出經濟優先的理念。造成環境資源多重價值的落空,尤其是從長遠價值來看,生態價值的落空對社會的影響從某種程度來說是不可逆轉的。盡管純粹的終極價值是非理性的,但從價值合理性的角度來看,純粹工具價值才是真正的非理性,是人性中任意和短視的表現?!耙驗閷τ谝粋€具有意志自由的獨立的人格而言,最具有合理性的手段選擇不能不具有終極價值、意義或理想的成分?!?SUP>[9]
4.2 環境法律的道德化
所謂法律的道德化,這一層面則主要側重于守法過程,指的是法律主體必須把守法內化為一種道德義務,以道德義務對待法律義務。因為“法律的實際意義就是促成全部人馬都能促進正義和善德的制度。”從法律的制定角度看,立法是是社會權利義務資源的配置活動。如何使社會資源合理有序地配置,立法者遵循的基本原則就是公正的正義原則,因此,立法者應借助于社會中的“活法”將道德標準、道德理想滲透于立法之中,以此獲得全體成員的共同遵守,并由此演化為一種社會的共同道德理想。[10]
生態文明、可持續發展、公眾參與等新型正義觀和價值觀也必須滲透于環境立法之中,唯有如此,環境法的權利和利益分配才是公正的,法律所主張的權利、權力、權益才能確保有效地行使,也才能真正成為確??沙掷m發展的法。
4.3 環境法邏輯社會化
法律邏輯又叫做法律本位,就是法律形成的原始動因和價值思維方式,法律本位的社會化,法律本位由個人向社會轉變的現實和過程,法律的不同發展階段都有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法律職業者接觸的多是國家制定法律,但是在社會生活中,我們遵循的規則卻更加普遍存在于人們生活群體自發形成的活的法律,在現實生活中自然形成的法律,無疑更加實用,被廣泛應用到案件審理的各個方面,對最終的判決也有著深遠的影響,社會秩序不僅僅依靠成文法,法律雖然是區別于其他思想而形成的系統的獨特的價值體系,具有管理社會秩序的功能,但是不能脫離社會而存在,法律與社會是緊密相連的,法律是出自社會現象的,是社會問題積累之后的治理手段,不能背離法律來源于社會的初衷,法律內涵的社會化是一個持續的過程。
時代的特征,在社會生活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被人的重視程度也不相同。在法律本位發生社會變化的時期,我們可以明顯的看到法律體系保護的重點發生轉變由個人利益轉向保護社會利益,法律本位由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轉變的趨勢。公眾的實踐理性與立法的制度理性之間的沖突必須通過開放性溝通才能得以有效的理解,如果溝通不暢,開放性不夠,則勢必削弱環境法的制度權威性、有效性,難以形成公眾對環境法的“向心力”。[11]
4.4 環境法運行機制社會化
在法律運行中,應該采取對法律條文靜態研究對立的方法來考察,即通過動態的視角研究法律運行的實際情況,并歸納總結法律的實踐經驗和技巧。法律的正常運行需要多個部門之間的協調運作,其中包括立法、司法、執法、法律服務、法律監督以及守法等各個不同的環節,司法社會化,執法社會化,法律服務社會化等議題,開始被越來越多的研究和討論。
實現環境法社會化的關鍵在于公眾的理解和認同。由于公眾知識結構、經驗不同,決定了環境法運行機制社會化必然是開放融通的過程,換句話說就是公眾環境法意識的喚醒與培養。在這個過程中,公眾由“旁觀者”變為“參與者”直到成為環境法社會化的主力軍。
不同的法學領域對法律的意義的關注點不同,行政法關注權力的運作,民法關注私人權利的保護,而落實到公眾的層面,老百姓所希望的只是安全、平等、正義和秩序。但是,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和社會生活的急劇變化,法律更趨復雜化、專業化、系統化;司法判斷的靈活性加強;政治的、意識形態的以及精英們的權威話語對法律的左右愈益強化。在技術理性與精英權威挾持下的環境法規范同樣也面臨理解者與被理解者之間扭曲性的不對稱格局。作為被理解者的環境法制度由于急于實現法治現代化的迫切心理,必然在智識上會選擇理性主義以及能夠承載這種理性主義詮釋的精英們所建構的概念王國。[12]
目前生態文明發展到一定階段,環境法律體系構建并非是立法追求的終極目標。摒棄實踐理性的文本知識無法轉變為生活秩序,唯有孕育在具體生活中,才是包括環境法在內的法律知識煥發生命力的源泉和動力。顯然,在理性主義感召下所建構的環境法體系與公眾的生活經驗之間,由于生成機理的不盡相同而形成了兩套氣質各異的話語體系。由此觀之,以重新喚醒與達致二者的充分理解,成為了消解誤會與困惑的現實選擇。按照社會學的一般原理,“在理解者與被理解者雙方的心理過程之間,存在著一種最值得注意的心靈感應現象。理解者一方發出一種溝通的信號以后,被理解者在接受和詮釋這些信號的同時,也向對方發回一種理解的反饋信號,從而在雙方之間發生一種心理場和心靈感應,從而對溝通雙方產生一種相互加強的作用?!?/SPAN>
我國環境法日益凸顯專門化深入和專業化拓展的趨勢,但是目前公眾參與的環境法實踐的途徑單一、渠道的封閉。因此,強調包括環境法在內的法律的實踐性,以及實踐對文本的反哺性,將成為今后中國環境法乃至法治建設的重要方向。我們再提倡環境法社會化的同時就是在構建環境法的實踐層次,即認識論上的環境法關注反思、開新;而倫理上的環境法強調踐行、行動,有這兩個方面構成了環境法實踐上的兩個維度。
結論
任何國家法律的存在或發展完善都是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形式對社會做出表征。從深處來說它投射出我們今天中國人的存在方式,我們有了更為廣闊,更為自由的思維空間。[13]生態文明是一個時代命題,這個命題具有歷時性與共識性,只有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法治才可能得以實現。良法善治,其本質不在于法,而在于人,通過環境法社會化的進程,是人們使法律內化于人,改變人們的生活方式,最終實現環境法的功能。[14]
今天的環境法不是掌握在每一個法學家手里,而是掌握在每一個公民手里,才能實現它的法律價值。環境法社會化的本質,在于通過環境法的實現構建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逐步形成環境治理從一方主導向共生性多元化的新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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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郭莉,徐州工程學院環境工程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博士,江南大學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郵編:221000,地址:江蘇省徐州市新城區麗水路1號徐州工程學院環境工程學院,聯系電話:13852008867;郵箱:651230880@qq.com